3.4.1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
3.4.2 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的計算風量應由本標準第3.4.5條?第3.4.8條的規定計算確定。當系統負擔建筑高度大于24m時,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應按計算值與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較大值確定。
注:1 表3.4.2-1?表3.4.2-4的風量按開啟1個2.0m×1.6m的雙扇門確定。當采用單扇門時,其風量可乘以系數0.75計算。
2 表中風量按開啟著火層及其上下層,共開啟三層的風量計算。
3 表中風量的選取應按建筑高度或層數、風道材料、防火門漏風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3.4.3 封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計算。避難走道前室的送風量應按直接開向前室的疏散門的總斷面積乘以1.0m/s門洞斷面風速計算。
3.4.4 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滿足走廊至前室至樓梯間的壓力呈遞增分布,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封閉避難層(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
2 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
3 當系統余壓值超過最大允許壓力差時應采取泄壓措施。最大允許壓力差應由本標準第3.4.9條計算確定。
3.4.5 樓梯間或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Lj = L1 + L2 (3.4.5-1)
Ls = L1 + L3 (3.4.5-2)
式中:Lj——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s——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1——門開啟時,達到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 (m3/s);
L2——門開啟時,規定風速值下,其他門縫漏風總量(m3/s);
L3——未開啟的常閉送風閥的漏風總量(m3/s)。
3.4.6 門開啟時,達到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應按下式計算:
L1= AkvN1 (3.4.6)
式中:Ak——一層內開啟門的截面面積(m2),對于住宅樓梯前室,可按一個門的面積取值;
v——門洞斷面風速(m/s);當樓梯間和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機械加壓送風時,通向樓梯間和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均不應小于0.7m/s;當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只有一個開啟門的獨立前室不送風時,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于1.0m/s;當消防電梯前室機械加壓送風時,通向消防電梯前室門的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于1.0m/s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機械加壓送風而樓梯間采用可開啟外窗的自然通風系統時,通向獨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門的門洞風速不應小于0.6 ( Al/ Ag+1)(m/s);Al為樓梯間疏散門的總面積(m2);Ag為前室疏散門的總面積(m2)。
N1——設計疏散門開啟的樓層數量;樓梯間:采用常開風口,當地上樓梯間為24m以下時,設計2層內的疏散門開啟,取N1=2;當地上樓梯間為24m及以上時,設計3層內的疏散門開啟,取N1 =3;當為地下樓梯間時,設計1層內的疏散門開啟,取N1=1。前室:采用常閉風口,計算風量時取N1=3。
3.4.7 門開啟時,規定風速值下的其他門漏風總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A——每個疏散門的有效漏風面積(m2);疏散門的門縫寬度取0.002m?0.004m。
△P——計算漏風量的平均壓力差(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 0.7m/s時,取△P =6.0Pa;
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1.0m/s時,取△P =12.0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1.2m/s時,取△P=17.0Pa。
n——指數(一般取n =2);
1.25——不嚴密處附加系數;
N2——漏風疏散門的數量,樓梯間采用常開風口,取N2=加壓樓梯間的總門數- N1樓層數上的總門數。
3.4.8 未開啟的常閉送風閥的漏風總量應按下式計算:
L3 =0.083×Af N3 (3.4.8)
式中:0.083——閥門單位面積的漏風量 [m3/(s·m2)];
Af——單個送風閥門的面積(m2);
N3——漏風閥門的數量:前室采用常閉風口取N3=樓層數—3。
3. 4.9 疏散門的最大允許壓力差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P =2( F′-Fdc )( Wm - dm ) / ( Wm×Am ) (3.4.9-1)
Fdc = M / ( Wm - dm ) (3.4.9-2)
式中:P——疏散門的最大允許壓力差(Pa);
F′——門的總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門把手處克服閉門器所需的力 (N);
Wm——單扇門的寬度(m);
Am——門的面積(m2);
dm——門的把手到門閂的距離(m);
M——閉門器的開啟力矩(N?m)。
3.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量計算
3.4.1 本條給出了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壓和風量計算的原則,充分考慮實際工程中由于風管(道)的漏風與風機制造標準中允許風量的偏差等各種風量損耗的影響,為保證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效能,設計風量應至少為計算風量的1.2倍。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4.2 表中給出的風量參考取值,在工程選用中應用數學的線性插值法取值,還要注意根據表注的要求進行風量的調整。在計算中,根據工程的實際和安全度分別選擇了0.7m/s、1.0m/s和1.2m/s的門洞風速。表中系統負擔高度24m<h≤50m,相當于8層~17層范圍,50m<h≤100m相當于18層~33層范圍。表中給出的風量參考取值是根據原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的計算方法,經過多年實踐驗證,并綜合本標準第3.4.5條~第3.4.8條的計算公式綜合得出的一個推薦取值,以便于設計人員選用。 本條風量計算表3.4.2-1~表3.4.2-4僅對①消防電梯前室加壓送風;②樓梯間自然通風,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壓送風;③前室不送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加壓送風;④防煙樓梯間及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分別加壓送風四種情況制成表格供設計選用。表格中風量是根據常見建設項目各個疏散門的設置條件確定的。這些設置條件除了表注的內容外,還需注意:樓梯間設置了一樘疏散門,而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也都是只設置了一樘疏散門;樓梯間疏散門的開啟面積和與之配套的前室的疏散門的開啟面積應基本相當。一般情況下,這兩道疏散門寬度與人員疏散數量有關,建筑設計都會采用相同寬度的設計方法,所以這兩者的面積是基本相當的。因此我們在應用這幾個表的風量數據時,需符合這些條件要求;一旦不符合時通過計算確定。
對于剪刀樓梯間和共用前室的情況,往往它們疏散門的配置數量與面積會比較復雜,不能用簡單的表格風量選用解決設計問題,所以本條不提供加壓風量表,而應采用計算方法進行。
3.4.3 當發生火災時,為了阻止煙氣侵入,對封閉式避難層(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不但可以保證避難層內一定的正壓值,也可為避難人員的呼吸提供必需的室外新鮮空氣。本條規定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中人員掩蔽室內時,清潔通風的通風量取值的,即每人每小時6m3~7m3。為了方便設計人員計算,以避難層凈面積每平方米需要30m3/h計算(即按每平方米可容納5人計算)避難走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而規定的。 3.4.4 為了阻擋煙氣進入樓梯間,要求在加壓送風時,防煙樓梯間的空氣壓力大于前室的空氣壓力,而前室的空氣壓力大于走道的空氣壓力。根據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本條規定了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前室、避難層的正壓值。給正壓值規定一個范圍,是為了符合工程設計的實際情況,更易于掌握與檢測。 為了防止樓梯間和前室之間、前室和室內走道之間防火門兩側壓差過大而導致防火門無法正常開啟,影響人員疏散和消防人員施救,本條還對系統余壓值做出了明確規定。
3.4.5~3.4.8 正壓送風系統的設置目的是開啟著火層疏散通道時要相對保持該門洞處的風速以及能夠保持疏散通道內有一定的正壓值。通過工程實測得知,加壓送風系統的風量僅按保持該區域門洞處的風速進行計算是不夠的。這是因為門洞開啟時,雖然加壓送風開門區域中的壓力會下降,但遠離門洞開啟樓層的加壓送風區域或管井仍具有一定的壓力,存在著門縫、閥門和管道的滲漏風,使實際開啟門洞風速達不到設計要求。因此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機的送風量應按門開啟時,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和其他門漏風總量以及未開啟常閉送風閥漏風總量之和計算。要說明的是,對于樓梯間來說,其開啟門是指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對于前室,是指走廊或房間通向前室的門。 綜上,在計算系統送風量時,對于樓梯間、常開風口,按照樓層的設計開啟門數時,其門洞達到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和其他門漏風總量之和計算。對于前室、常閉風口,按照其門洞達到規定風速值所需的送風量以及未開啟常閉送風閥漏風總量之和計算。一般情況下,經計算后樓梯間窗縫或合用前室電梯門縫的漏風量對總送風量的影響很小,在工程的允許范圍內可以忽略不計。因為消防電梯前室使用時,僅僅是使用層消防電梯門開啟時的漏風量,其他樓層只有常閉閥的漏風量,見公式中的L3;而實際上計算風量公式中已經考慮了這部分消防電梯門縫隙的漏風量了。
(1)僅消防前室加壓送風時,采用的是1.0m/s風速,其中除去需要防止煙氣進入前室的最低風速0.5m/s外,差不多有近一半的風量用于送風層消防電梯門開啟時縫隙的漏風量,其風速遠大于0.5m/s,足夠抵抗電梯井煙氣進入消防前室了。
(2)當樓梯間與合用前室都送風時,樓梯間有部分風量進入前室,其防煙風速要求是0.5m/s,加上前室0.7m/s,就有1.2m/s,這也足夠滿足開啟層前室疏散門與消防電梯門開啟時的漏風量了。
(3)當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獨立前室不送風時,如獨立前室具有兩個或以上的開啟門時,樓梯間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采用1.0m/s的計算風量是不能滿足前室疏散門同時開啟的最低門洞風速要求的,必須進行加壓送風。
(4)當樓梯間不送風,合用前室送風,其風量差不多是按門洞風速1.2m/s要求計算,除去通向樓梯間與走廊兩邊門開啟需要的0.5m/s×2的風量外,還剩0.2m/s的風量也能夠滿足消防電梯門開啟時縫隙的漏風量了。
據實測,電梯門開啟時的門縫約0.24m2,按0.2m/s前室門2.1m2折算,電梯門縫風速有1.75m/s,已遠超0.5m/s的風速要求。如遇漏風量很大的情況,計算中可加上此部分漏風量。
計算舉例如下:
(1) 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前室不送風情況。
例:某商務大廈辦公防煙樓梯間13層、高48.1m,每層樓梯間1個雙扇門1.6m×2.0m,樓梯間的送風口均為常開風口;前室也是1個雙扇門1.6m×2.0m。
1) 開啟著火層疏散門時為保持門洞處風速所需的送風量L1確定:
開啟門的截面面積Ak=1.6×2.0=3.2(m2);
門洞斷面風速取v=1.0m/s;
常開風口,開啟門的數量N1=3;
L1=AkvN1=3.2×1×3=9.60(m3/s)
2)對于樓梯間,保持加壓部位一定的正壓值所需的送風量L2確定:
取門縫寬度為0.004m,每層疏散門的有效漏風面積A=(2×3+1.6×2)×0.004=0.0368(m2);
門開啟時的壓力差取△P=12Pa;
漏風門的數量N2=13-3=10;
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j=L1+L2=9.6+1.32=10.92m3/s=39312(m3/h)
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因此設計風量不應小于39312×1.2=47174.4(m3/h)。
(2) 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合用前室機械加壓送風情況。
例:某商務大廈辦公防煙樓梯間16層、高48m,每層樓梯間至合用前室的門為雙扇1.6m×2.0m,樓梯間的送風口均為常開風口;合用前室至走道的門為雙扇1.6m×2.0m,合用前室的送風口為常閉風口,火災時開啟著火層合用前室的送風口?;馂臅r樓梯間壓力為50Pa,合用前室為25Pa。
1 ) 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量計算:
對于樓梯間,開啟著火層樓梯間疏散門時為保持門洞處風速所需的送風量L1確定:
每層開啟門的總斷面積Ak=1.6×2=3.2(m2);
門洞斷面風速v取0.7m/s;
常開風口,開啟門的數量N1=3;
L1=AkvN1=3.2×0.7×3=6.72(m3/s)
保持加壓部位一定的正壓值所需的送風量L2確定:
取門縫寬度為0.004m,每層疏散門的有效漏風面積A=(1.6+2.0)×2×0.004+0.004×2=0.0368(m2);
門開啟時的壓力差△P=6Pa;
漏風門的數量N2=13;
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
Lj=L1+L2=6.72+1.21=7.93m3/s=28548(m3/h)
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因此設計風量不小于28548×1.2=34257.6(m3/h)。
2) 合用前室機械加壓送風量計算:
對于合用前室,開啟著火層樓梯間疏散門時,為保持走廊開向前室門洞處風速所需的送風量L1確定:
每層開啟門的總斷面積Ak=1.6×2.0=3.2(m2);
門洞斷面風速v取0.7m/s;
常閉風口,開啟門的數量N1=3;
L1=AkvN1=3.2×0.7×3=6.72(m3/s)
送風閥門的總漏風量L3確定:
常閉風口,漏風閥門的數量N3=13;
每層送風閥門的面積為AF=0.9m2;
L3=0.083AFN3=0.083×13×0.9=0.97(m3/s)
當樓梯間至合用前室的門和合用前室至走道的門同時開啟時,機械加壓送風量為:
Ls=L1+L3=6.72+0.97=7.69m3/s= 27684(m3/h)
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因此設計風量是27684×1.2=33220.8(m3/h)。
(3) 如果考慮樓梯間窗縫漏風的情況。
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對外窗氣密性有要求,根據建筑類型(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地區類型(夏熱冬冷地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以及建筑高度等,氣密性的要求不同。以單位縫長的漏風量(以下為q1)或單位面積的漏風量(以下為q2)為指標,為方便計算,可以取值為:
居住建筑:q1≤2.5m3/(m·h);q2≤7.5m3/(m2·h);
公共建筑:q1≤1.5m3/(m·h);q2≤4.5m3/(m2·h);
如果以15層居住建筑,每層外窗面積1.5m×1m計算,以面積計算則每層漏風7.5×1.5=11.25(m3/h),共計11.25×15=168.75(m3/h);
以縫長計算則每層漏風2.5×5=12.5(m3/h),共計12.5×15=187.5(m3/h)。
如果以15層公共建筑,每層外窗面積2m×1m計算,以面積計算則每層漏風4.5×2=9(m3/h),共計4.5×2×15=135(m3/h);
以縫長計算則每層漏風1.5×6=9(m3/h),共計9×15=135(m3/h)。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漏風量指標是在10Pa的壓差的條件下。本標準中計算漏風量的平均壓力差(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0.7m/s時取6.0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1.0m/s時取12.0Pa;當開啟門洞處風速為1.2m/s時取17.0Pa。壓差在這個范圍內差異對漏風量的影響不大。
所以,在門開啟時,窗縫的漏風量很小,可以忽略不計。如果一定要計算在內,則可以按照上述單位縫長的漏風量或單位面積的漏風量指標計算。這些指標均來自現有的國家標準,具有依據性。
3.4.9 對于樓梯間及前室等空間,由于加壓送風作用力的方向與疏散門開啟方向相反,如果壓力過高,造成疏散門開啟困難,影響人員安全疏散;另一方面,疏散門開啟所克服的最大壓力差應大于前室或樓梯間的設計壓力值,否則不能滿足防煙的需要。因此本條規定了最大允許壓力差,為設計和實際送風時的壓力檢測提供依據。公式參考美國國際規范委員會規范《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國際建筑規范)的有關公式。根據現行行業標準《防火門閉門器》GA 93,防火門閉門器規格見表1。防火門開啟示意見圖2。 舉例:門寬1m,高2m,閉門器開啟力矩60N·m,門把手到門閂的距離6cm。
門把手處克服閉門器所需的力Fdc=60/(1-0.06)=64(N);
最大壓力差 P=2×(110-64)×(1-0.06)/(1×2)=43(Pa)。
從上面的計算結果可見,在110N的力量下推門時,能克服門兩側的最大壓力差為43 Pa。當前室或樓梯間正壓送風時,這樣的開啟力能夠克服設計壓力值,保證門在正壓送風的情況下能夠開啟;如果計算最大壓力差小于設計壓力值,則應調整閉門器力矩重新計算。
4 排煙系統設計
4.1 一般規定
4.2 防煙分區
4.3 自然排煙設施
4.4 機械排煙設施
4.5 補風系統
4.6 排煙系統設計計算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平面布局等因素,優先采用自然排煙系統。
4.1.2 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與中庭相連通的回廊及周圍場所的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2 周圍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的規定設置排煙設施。
3 回廊排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周圍場所各房間均設置排煙設施時,回廊可不設,但商店建筑的回廊應設置排煙設施;
2)當周圍場所任一房間未設置排煙設施時,回廊應設置排煙設施。
4 當中庭與周圍場所未采用防火隔墻、防火玻璃隔墻、防火卷簾時,中庭與周圍場所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圍場所和回廊的排煙設計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6.5條的規定。
6 中庭及其周圍場所和回廊應根據建筑構造及本標準第4.6節規定,選擇設置自然排煙系統或機械排煙系統。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尚應按本標準第4.4.14條?第4.4.16條的要求在外墻或屋頂設置固定窗: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2500m2的丙類廠房(倉庫);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 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注:當符合本標準第4.4.17條規定的場所時,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帶(窗)替代作固定窗。
4.1 一般規定
4.1.1 本條明確多層建筑優先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多層建筑比較簡單,受外部條件影響較少,一般采用自然通風方式較多。高層建筑主要受自然條件(如室外風速、風壓、風向等)的影響會較大,一般采用機械方式較多。 4.1.2 在同一個防煙分區內不應同時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和機械排煙方式,主要是考慮到兩種方式相互之間對氣流的干擾,影響排煙效果。尤其是在排煙時,自然排煙口還可能會在機械排煙系統動作后變成進風口,使其失去排煙作用。 4.1.3 本條提到的周圍場所是指與中庭相連的每層使用房間,如果有回廊,則是指與回廊相連的各使用房間。 對于無回廊的中庭,與中庭相連的使用房間空間應優先采用機械排煙方式,強化排煙措施。
對于有回廊的中庭,條文首先明確中庭與回廊及各使用房間之間應作為不同防煙分區處理,回廊與中庭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或卷簾。與回廊相連的各層房間空間和回廊應按標準要求設排煙裝置;火災時首先應將著火點所在的防煙分區內的煙氣排出。當使用房間面積較小、房間內沒有排煙裝置時,其回廊必須設置機械排煙裝置,使房間內火災產生的煙氣可以溢至回廊排出。
什么時候設置自然或者機械排煙,是根據建筑結構和產生的煙的質量來綜合考慮的。當產生的煙氣在中庭中可能出現“層化”現象時(即本標準第4.6.7條提出的煙層與周圍空氣溫差小于15℃時),就應設機械排煙并合理設置排煙口;當煙氣不會出現“層化”現象時,就可采用自然排煙。
4.1.4 在大型公共建筑(商業、展覽等)、工業廠房(倉庫)等建筑中,因為建筑的使用功能需求而存在大量的無窗房間。在近幾年的多起火災案例中反映出僅設置機械排煙系統不能滿足火災中排煙排熱的需求。為了在火災初期不影響機械排煙,又能在火災規模較大后及時地排出煙和熱,因此在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無窗房間要求加設可破拆的固定窗。固定窗的設置既可為人員疏散提供安全環境,又可在排煙過程中導出熱量,防止建筑物在高溫下出現倒塌等惡劣情況,并為消防隊員撲救時提供較好的內攻條件。 此外,在一些工業建筑中,人員較少但可燃物多、火災熱釋放速率大,綜合考慮火災中的實際情況并經過實際調研后,本標準允許采用可熔材料制作的固定窗進行排煙。但應注意保證可熔材料在平時環境中不會熔化,且火災時熔化后熔滴物不會引燃其他可燃物。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設計時,固定窗不能作為火災初期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排煙窗。
4.2 防煙分區
4.2.1 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2.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2.3 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筑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4.2.4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表4.2.4的規定,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8倍。
注:1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的走道寬度不大于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60m。
2 當空間凈高大于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
3 汽車庫防煙分區的劃分及其排煙量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相關規定。
4.2 防煙分區
4.2.1、4.2.2 設置擋煙垂壁(垂簾)是劃分防煙分區的主要措施。擋煙垂壁(垂簾)所需高度應根據建筑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設置排煙的可開啟外窗或排煙風機的量,針對區域內是否有吊頂以及吊頂方式分別進行確定,參見圖3、圖4?;顒訐鯚煷贡诘男阅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擋煙垂壁》GA 533的技術要求。
采用隔墻等形成了獨立的分隔空間,實際就是一個防煙分區和儲煙倉,該空間應作為一個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不能與其他相鄰區域或房間疊加面積作為防煙分區的設計值。
4.2.3 上、下層之間應是兩個不同防煙分區,煙氣應該在著火層及時排出,否則容易引導煙氣向上層蔓延的混亂情況,給人員疏散和撲救都帶來不利。在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或卷簾,以阻擋煙氣向上層蔓延。不得疊加計算防煙分區。 

4.2.4 本條規定了防煙分區的設置要求。
(1) 防煙分區設置的目的是將煙氣控制在著火區域所在的空間范圍內,并限制煙氣從儲煙倉內向其他區域蔓延。煙氣層高度需控制在儲煙倉下沿以上一定高度內,以保證人員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防煙分區過大時(包括長邊過長),煙氣水平射流的擴散中,會卷吸大量冷空氣而沉降,不利于煙氣的及時排出;而防煙分區的面積過小,又會使儲煙能力減弱,使煙氣過早沉降或蔓延到相鄰的防煙分區。綜合考慮火源功率、頂棚高度、儲煙倉形狀、溫度條件等主要因素對火災煙氣蔓延的影響,并結合建筑物類型、建筑面積和高度,本標準劃分了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值。
(2) 具備對流條件的場所要符合下列條件:
室內場所采用自然對流排煙的方式;
兩個排煙窗應設在防煙分區短邊外墻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見圖5),窗的底邊應在室內2/3高度以上且應在儲煙倉以內;
房間補風口應設置在室內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排煙窗與補風口的面積應滿足本標準第4.6.15條的計算要求,且排煙窗應均勻布置。
4.3 自然排煙設施
4.3.1 采用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窗(口)。
4.3.2 防煙分區內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數量、位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規定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2.8倍;當公共建筑空間凈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7.5m。
4.3.3 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外墻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凈高度的1/2以上;
2 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形式應有利于火災煙氣的排出;
3 當房間面積不大于200m2時,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布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于3.0m;
5 設置在防火墻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
4.3.4 廠房、倉庫的自然排煙窗(口)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外墻時,自然排煙窗(口)應沿建筑物的兩條對邊均勻設置;
2 當設置在屋頂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屋面均勻設置且宜采用自動控制方式開啟;當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時,每200m2的建筑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當屋面斜度大于12°時,每400m2的建筑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
4.3.5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開窗角大于70°的懸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或等于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 當采用開窗角大于70°的平開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或等于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豎向投影面積計算。
3 當采用推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4 當采用百葉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
5 當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
6 當平推窗設置在外墻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
4.3.6 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動開啟裝置。凈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4.3.7 除潔凈廠房外,設置自然排煙系統的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儲存等丙類工業建筑,除自然排煙所需排煙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設可熔性采光帶(窗),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或采用鋼結構屋頂,或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0%;
2 其他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帶(窗)的有效面積應按其實際面積計算。
4.3 自然排煙設施
4.3.2 排煙口的布置對煙流的控制至關重要。根據煙流擴散特點,排煙口距離如果過遠,煙流在防煙分區內迅速沉降,而不能被及時排出,將嚴重影響人員安全疏散。因此本條規定了排煙口、排煙窗與最遠排煙點的距離。當層高較高且具有對流條件的場所給予適當放寬。 4.3.3 火災時煙氣上升至建筑物頂部,并積聚在擋煙垂壁、梁等形成的儲煙倉內。因此,用于排煙的可開啟外窗或百葉窗必須開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墻的儲煙倉的高度內。 1 當設置在外墻上時,對設置位置的高度及開啟方向本條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目的是為了確保自然排煙效果。對于層高較低的區域,排煙窗全部要求安裝在儲煙倉內會有困難,允許可以安裝在室內凈高1/2以上,以保證有一定的清晰高度。
2 設置在外墻上的單開式自動排煙窗宜采用下懸外開式,設置在屋面上的自動排煙窗宜采用對開式或百葉式。
4 出于對排煙效果的考慮,因此要求均勻地布置頂窗、側窗和開口。
5 為了防止火勢從防火墻的內轉角或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蔓延,要求門、窗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4.3.4 對工業建筑的排煙措施,由于其采用的排煙方式較為簡便,更需要均勻布置,根據德國等國家的消防技術要求,結合我國的工程實踐,強調了均勻布置的控制指標。在側墻上設置的,應盡量在建筑的兩側長邊的高位對稱布置,形成對流,窗的開啟方向應順煙氣流動方向,在頂部設置的,火災時靠人員手動開啟不太現實,為便于火災時能及時開啟,最好設置自動排煙窗。 4.3.5 可開啟外窗的形式有上懸窗、中懸窗、下懸窗、平推窗、平開窗和推拉窗等,如圖6所示。在設計時,必須將這些作為排煙使用的窗設置在儲煙倉內。如果中懸窗的下開口部分不在儲煙倉內,這部分的面積不能計入有效排煙面積之內。 在計算有效排煙面積時,側拉窗按實際拉開后的開啟面積計算,其他形式的窗按其開啟投影面積計算,可見圖6,用式(1)計算:
Fp=Fc?Sinα (1)
式中:Fp——有效排煙面積(m2);
Fc——窗的面積(m2);
α——窗的開啟角度。
當窗的開啟角度大于70°時,可認為已經基本開直,排煙有效面積可認為與窗面積相等。
對于懸窗,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對于推拉窗,應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
當采用百葉窗時,窗的有效面積為窗的凈面積乘以遮擋系數,根據工程實際經驗,當采用防雨百葉時系數取0.6,當采用一般百葉時系數取0.8。
當屋頂采用平推窗時,其面積應按窗洞周長的一半與平推距離的乘積計算,但最大不超過窗洞面積[如圖6(e)];當外墻采用平推窗時,其面積應按窗洞周長的四分之一與平推距離的乘積計算,但最大不超過窗洞面積[如圖6(f)]。
4.3.6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馂臅r,即使在斷電、聯動和自動功能失效的狀態仍然能夠通過手動裝置可靠開啟排煙窗以保證排煙效果。手動開啟一般是通過操作機械裝置實現排煙窗的開啟,為便于人員操作和保護裝置本條規定了開啟裝置的設置高度。當手動開啟裝置集中設置于一處確實困難時,可分區、分組集中設置,但應確保任意一個防煙分區內的所有自然排煙窗均能統一集中開啟,且應設置在人員疏散口附近。 4.3.7 丙類廠房,倉庫、工業建筑和鋼結構的屋頂承重的建筑,其火災荷載較大,火災規模發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煙排熱,才能更好地保護結構不坍塌,同時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環境。因此宜在屋面增設可熔性采光帶(窗)。 由于采光帶(窗)只有在火災煙氣達到一定溫度時才會熔化而具備排煙效果,其發揮排煙效能時的火災規模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煙排熱面積也應適當增加。
4.4 機械排煙設施
4.4.1 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4.4.2 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4.4.3 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以合用,但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且當排煙口打開時,每個排煙合用系統的管道上需聯動關閉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控制閥門不應超過10個。
4.4.4 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最高處,煙氣出口宜朝上,并應高于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兩者垂直距離或水平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第3款的規定。
4.4.5 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第5款的規定,且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3 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4.4.6 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4.4.7 機械排煙系統應采用管道排煙,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4.8 排煙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管道及其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2 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 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4 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于0.50h。
4.4.9 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4.4.10 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1 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 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 排煙風機入口處;
4 穿越防火分區處。
4.4.11 設置排煙管道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區域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4.12 排煙口的設置應按本標準第 4.6.3條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除本標準第4.4.13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排煙口的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
2 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0.5m。
3 對于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小于50㎡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排煙量應按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計算。
4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5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6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于最大允許排煙量,最大允許排煙量應按本標準第4.6.1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7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4.4.13 當排煙口設在吊頂內且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
2 封閉式吊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 1.5m/s ;
3 非封閉式吊頂的開孔率不應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且孔洞應均勻布置。
4.4.14 按本標準第4.1.4條規定需要設置固定窗時,固定窗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布置在每層的外墻上;
2 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布置在屋頂或頂層的外墻上,但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以及采用鋼結構屋頂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應布置在屋頂。
4.4.15 固定窗的設置和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2%。
2 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且間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層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面積不計入固定窗面積,但可組合布置。
3 設置在中庭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中庭樓地面面積的5%。
4 固定玻璃窗應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積計算,帶有溫控功能的可開啟設施應按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4.16 固定窗宜按每個防煙分區在屋頂或建筑外墻上均勻布置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4.17 除潔凈廠房外,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儲存等丙類工業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帶(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或采用鋼結構屋頂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0%;
2 其他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帶(窗)的有效面積應按其實際面積計算。
4.4 機械排煙設施
4.4.1 本條規定機械排煙系統橫向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獨立系統,是指風機、風口、風管都獨立設置。這樣做是為了防止火災在不同防火分區蔓延,且有利于不同防火分區煙氣的排出。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4.2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是重要的建筑,一旦系統出現故障,容易造成大面積的失控,對建筑整體安全構成威脅。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及時排出煙氣,防止排煙系統因擔負樓層數太多或豎向高度過高而失效,且豎向分段最好結合設備層科學布置。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4.3 通風空調系統的風口一般都是常開風口,為了確保排煙量,當按防煙分區進行排煙時,只有著火處防煙分區的排煙口才開啟排煙,其他都要關閉,這就要求通風空調系統每個風口上都要安裝自動控制閥才能滿足排煙要求。另外,通風空調系統與消防排煙系統合用,系統的漏風量大、風閥的控制復雜。因此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同一系統時,在控制方面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系統的誤動作。系統中的設備包括風口、閥門、風道、風機都符合防火要求,風管的保溫材料采用的是不燃材料。 4.4.4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提高火災時排煙系統的效能,并確保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吸風口不受到煙氣的威脅,以滿足人員疏散和消防撲救的需要。 4.4.5 為保證排煙風機在排煙工作條件下,能正常連續運行30min,防止風機直接被火焰威脅,就必須有一個安全的空間放置排煙風機。當條件受到限制時,也應有防火保護;但由于排煙風機的電機主要是依靠所放置的空間進行散熱,因此該空間的體積不能太小,以便于散熱和維修。當排煙風機與其他風機(包括空調處理機組等)合用機房時,應滿足本條要求。另外,由于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之間常需要做軟連接,軟連接處的耐火性能往往較差,為了保證在高溫環境下排煙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對連接部件提出要求。 4.4.6 作為排煙風機應有一定的耐溫要求,國內生產的普通中、低壓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軸流風機都能滿足本條要求。當排煙風道內煙氣溫度達到280℃時,煙氣中已帶火,此時應停止排煙,否則煙火擴散到其他部位會造成新的危害。而僅關閉排煙風機,不能阻止煙火通過管道的蔓延,因此本條規定了排煙風機入口處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并連鎖關閉排煙風機。 4.4.7 排煙管道是高溫氣流通過的管道,為了防止引發管道的燃燒,必須使用不燃管材。在工程實踐中,風道的光滑度對系統的有效性起到關鍵作用。因此在設計時,不同材質的管道在不同風速下的風壓等損失不同,為了更優化設計系統,選擇合適的風機,所以對不同材質管道的風速做出相應規定。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4.8 為避免火災中火和煙氣通過排煙管道蔓延規定本條。 當排煙管道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為了防止火焰燒壞排煙風管而蔓延到其他防火分區,本標準規定豎向排煙管道應設在管井內;如果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內,或未設置排煙防火閥,一旦熱煙氣燒壞排煙管道,火災的豎向蔓延非常迅速,而且豎向容易跨越多個防火分區,所造成的危害極大。同時在本標準第4.4.10條中規定與垂直風管連接的水平排煙風管上應設置280℃排煙防火閥的要求。對于已設置于獨立井道內的排煙管道,為了防止其被火焰燒毀而垮塌,從而影響排煙效能,也對其耐火極限進行了要求。
當排煙管道水平穿越兩個及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時,或者布置在走道的吊頂內時,為了防止火焰燒壞排煙風管而蔓延到其他防火分區,本標準要求排煙管道耐火極限不小于1.0h,提高排煙的可靠性。對于管道的耐火極限的判定必須按照《通風管道耐火試驗方法》GB/T 17428的測試方法,當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同時達到時,方能視作符合要求。
排煙管道布置示意圖見圖7。
4.4.9 為了防止排煙管道本身的高溫引燃吊頂中的可燃物,本條規定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風管應采取隔熱措施,如在排煙風管外,包敷具有一定耐火極限的材料,并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舉例:隔熱材料選用玻璃棉,計算環境溫度35℃,煙氣溫度280℃,表面放熱系數8.141W/(m2·K),計算結果見表2。
4.4.10 規定排煙系統在負擔多個防煙分區時,主排煙管道與連通防煙分區排煙支管處應設置排煙防火閥,以防止火災通過排煙管道蔓延到其他區域。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4.11 本條文規定了當排煙管道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風道應設在管井內,且排煙井道應有1.00h的耐火極限,這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是一致的。 4.4.12 本條文規定了機械排煙系統排煙閥(口)的設置位置、設置高度、開啟方式等要求。 1 排煙口設置在儲煙倉內或高位,能將起火區域產生的煙氣最有效、快速地排出,以利于安全疏散。
2 排煙口設置的位置如果不合理的話,可能嚴重影響排煙功效,造成煙氣組織混亂,故要求排煙口必須設置在儲煙倉內,考慮到走道吊頂上方會有大量風道、水管、電纜橋架等的存在,在吊頂上布置排煙口有困難時,可以將排煙口布置在緊貼走道吊頂的側墻上,但是走道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為了及時將積聚在吊頂下的煙氣排除,防止排煙口吸入過多的冷空氣,還要求排煙口最近的邊緣與吊頂的距離不應大于0.5m。在實際工程中,有時把排煙口設置在排煙管道的頂部或側面,也能起到相對較好的排煙效果。
3 面積較小的房間疏散路徑較短,人員較易迅速逃離起火間,可以把控制走道煙層高度作為重點。此外,如在每個較小房間均設置排煙,則將有較多排煙管道敷設于狹小的走道空間內,無論在工程造價或施工難度上均不易實現。因而除特殊情況明確要求以外,對于較小房間僅于走道設置排煙也是一種權宜的做法。
4 排煙閥(口)要設置與煙感探測器聯鎖的自動開啟裝置、由消防控制中心遠距離控制的開啟裝置以及現場手動開啟裝置,除火災時將其打開外,平時需一直保持鎖閉狀態。這是因為一般工程一個排煙機承擔多個區域的排煙,為了保證對著火的區域排煙,非著火區域形成正壓,所以要求只能打開著火區域的排煙口,其他區域的排煙口必須常閉。
5 為了確保人員的安全疏散,所以要求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宜相反布置。正因為煙氣會不斷從起火區涌來,所以在排煙口的周圍始終聚集一團濃煙,如果排煙口的位置不避開安全出口,這團濃煙正好堵住安全出口,影響疏散人員識別安全出口位置,不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本條規定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是在火災疏散時,疏散人員跨過排煙口下面的煙團,在1.0m的極限能見度的條件下,也能看清安全出口,安全逃生。
6 最大允許排煙量是指每個排煙口允許排出的最大排煙量。因為當排煙口風量大于該值時,排煙口下的煙氣層被破壞,新鮮空氣與煙氣一起排出,導致有效排煙量的減少,同時也不利于排煙口的均勻設置。
7 排煙口風速不宜大于10m/s,過大會過多吸入周圍空氣,使排出的煙氣中空氣所占的比例增大,影響實際排煙量。且風管容易產生嘯叫及震動等現象,并容易影響風管的結構完整及穩定性。
4.4.13 利用吊頂空間進行間接排煙時,可以省去設置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提高吊頂高度。這種方法實際上是把吊頂空間作為排煙通道,因此需對吊頂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本標準條文要求吊頂材料必須是不燃材料;根據規范要求,在一、二類建筑物中,吊頂的耐火極限都必須滿足0.25h以上,在排放不高于280℃的煙氣時,完全可以滿足運行半個小時以上。其次,條文還規定了煙氣流入口的頸部排煙風速不宜大于1.5m/s,這是為了防止由于風速太高,抽吸力太大會造成吊頂內負壓太大,把吊頂材料吸走,破壞排煙效果。經調查,常用的吊頂材料單位面積的重量不應低于4.5kg/m2,在1.5m/s的頸部風速的情況下,能保證這樣的吊頂的穩定性。
4.4.14~4.4.17 這幾條對固定窗的設置位置、面積指標做了規定。固定窗的設置是為了在可燃物較多、預計火災功率較大的場所,彌補機械排煙的不足,以保證快速、有效且可持續地排出火場熱煙。因此只要有設置條件的外墻或屋頂都宜均勻布置固定窗。在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本標準對固定窗的面積指標做了相應的要求。 4.5 補風系統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4.5.2 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且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4.5.3 補風系統可采用疏散外門、手動或自動可開啟外窗等自然進風方式以及機械送風方式。防火門、窗不得用作補風設施。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
4.5.4 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補風口位置不限;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于5m。
4.5.5 補風系統應與排煙系統聯動開啟或關閉。
4.5.6 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3m/s。
4.5.7 補風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補風管道跨越防火分區時,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50h。
4.5 補風系統
4.5.1 根據空氣流動的原理,必須要有補風才能排出煙氣。排煙系統排煙時,補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形成理想的氣流組織,迅速排除煙氣,有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員的進入。對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機械排煙的走道、小于500m2的房間,由于這些場所的面積較小,排煙量也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種縫隙,滿足排煙系統所需的補風,為了簡便系統管理和減少工程投入,本條規定可以不用專門為這些場所設置補風系統。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5.2 補風應直接從室外引入,根據實際工程和實驗,補風量至少達到排煙量的50%才能有效地進行排煙。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5.3 在同一個防火分區內可以采用疏散外門、手動或自動可開啟外窗進行排煙補風,并保證補風氣流不受阻隔,但是不應將防火門、防火窗作為補風途徑。補風口設于儲煙倉以下,能形成理想的氣流組織;補風口如果設置位置不當的話,會造成對流動煙氣的攪動,嚴重影響煙氣導出的有效組織,或由于補風受阻,使排煙氣流無法穩定導出,所以必須對補風口的設置嚴格要求。 4.5.4 補風口可設置在本防煙分區內,也可設置在其他防煙分區內。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內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且補風口應與儲煙倉、排煙口保持盡可能大的間距,這樣才不會擾動煙氣,也不會使冷熱氣流相互對撞,造成煙氣的混流;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由于擋煙垂壁的作用,冷熱氣流已經隔開,故補風口位置不限。 4.5.5 補風系統是排煙系統的有機組成,本條規定了補風系統與排煙系統的聯動關系。 4.5.6 一般場所機械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場所為了減少送風系統對人員疏散的干擾和心理恐懼的不利影響,規定其機械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3m/s。 4.5.7 本條對補風風道的耐火極限做了規定。對補風管道跨越防火分區的,參照防火分區對樓板的要求,規定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50h,對于管道的耐火極限的判定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通風管道耐火試驗方法》GB/T 17428的測試方法,當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同時達到時,方能視作符合要求。 4.6 排煙系統設計計算
4.6.1 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該系統計算風量的1.2倍。
4.6.2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4.6.3 除中庭外下列場所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 m3/ (h·m2)計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2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標準第4.6.6條~第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4.6.3中的數值,或設置自然排煙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煙面積應根據表4.6.3及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計算。
注:1.建筑空間凈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間凈高位于表中兩個高度之間的,按線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間凈高為6m處的各排煙量值為線性插值法的計算基準值。
2.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厚度應大于房間凈高的20%;自然排煙窗(口)面積=計算排煙量/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當采用頂開窗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可按側窗口部風速的1.4倍計。
3 當公共建筑僅需在走道或回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兩端(側)均設置面積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煙窗(口)且兩側自然排煙窗(口)的距離不應小于走道長度的2/3。
4 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 m3/ (h·m2)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4.6.4 當一個排煙系統擔負多個防煙分區排煙時,其系統排煙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系統負擔具有相同凈高場所時,對于建筑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應按排煙量最大的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對于建筑空間凈高為6m及以下的場所,應按同一防火分區中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
2 當系統負擔具有不同凈高場所時,應采用上述方法對系統中每個場所所需的排煙量進行計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為系統排煙量。
4.6.5 中庭排煙量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排煙系統時,中庭采用機械排煙系統的,中庭排煙量應按周圍場所防煙分區中最大排煙量的2倍數值計算,且不應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于0.5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2 當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設置排煙系統,僅在回廊設置排煙系統時,回廊的排煙量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的規定,中庭的排煙量不應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于0.4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4.6.6 除本標準第4.6.3條、第4.6.5條規定的場所外,其他場所的排煙量或自然排煙窗(口)面積應按照煙羽流類型,根據火災熱釋放速率、清晰高度、煙羽流質量流量及煙羽流溫度等參數計算確定。
4.6.7 各類場所的火災熱釋放速率可按本標準第4.6.10條的規定計算且不應小于表4.6.7規定的值。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稱噴淋)的場所,其室內凈高大于8m時,應按無噴淋場所對待。

4.6.8 當儲煙倉的煙層與周圍空氣溫差小于15℃時,應通過降低排煙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調整排煙設計。
4.6.9 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2,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q =1.6 +0.1·H ′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對于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筑凈高度(m);對于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
4.6.10 火災熱釋放速率應按下式計算:
Q =α·t2 (4.6.10)
式中:Q——熱釋放速率(kW);
t——火災增長時間(s);
α——火災增長系數(按表4.6.10取值)(kW/s2)。
4.6.11 煙羽流質量流量計算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軸對稱型煙羽流:
式中:Qc——熱釋放速率的對流部分,一般取值為Qc =0.7 Q(kW);
Z——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取值應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與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極限高度(m);
Mρ——煙羽流質量流量(kg/s)。
2 陽臺溢出型煙羽流:
W = w + b (4.6.11-5)
式中:H1——燃料面至陽臺的高度(m);
Zb——從陽臺下緣至煙層底部的高度(m);
W——煙羽流擴散寬度(m);
w——火源區域的開口寬度(m);
b——從開口至陽臺邊沿的距離(m),b≠0;
3 窗口型煙羽流:
式中:Aw——窗口開口的面積(m2);
Hw——窗口開口的高度(m);
Zw——窗口開口的頂部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煙羽流的修正系數(m)。
4.6.12 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應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中表A選?。?/div>
△T = KQc /MρCρ (4.6.12)
式中:△T——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K);
Cρ——空氣的定壓比熱,一般取Cρ=1.01 [kJ/ (kg?K ) ];
K——煙氣中對流放熱量因子。當采用機械排煙時,取K =1.0;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取K =0.5。
4.6.13 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查表選?。?/div>
V = MρT / ρ0T0 (4.6.13-1)
T =T0 + △T (4.6.13-2)
式中:V——排煙量(m3/s);
ρ0——環境溫度下的氣體密度(kg/m3),通常T0=293.15K,ρ0=1.2(kg/ m3);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4.6.14 機械排煙系統中,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Vmax宜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B選取。
式中:Vmax——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 (m3/s);
γ——排煙位置系數;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的距離≥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1.0;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的距離< 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0.5;當吸入口位于墻體上時,γ取0.5。
db——排煙系統吸入口最低點之下煙氣層厚度(m);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4.6.15 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所需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宜按下式計算:
式中:Av——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m2);
A0——所有進氣口總面積(m2);
Cv——自然排煙窗(口)流量系數(通常選定在0.5?0.7之間);
C0——進氣口流量系數(通常約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計算時應采用試算法。13802588336
4.6 排煙系統設計計算
4.6.1 本條規定了排煙系統排煙量的確定方法。綜合考慮實際工程中由于風管(道)及排煙閥(口)的漏風及風機制造標準中允許風量的偏差等各種風量損耗的影響,規定設計風量不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6.2 儲煙倉是指在排煙設計中聚集并排出煙氣的區域。為了保證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撲救,必須控制煙層厚度即儲煙倉的厚度,并且計算所需排煙量以保證足夠的清晰高度。所以儲煙倉的厚度和最小清晰高度是排煙設計計算中的重要指標,本條給出了規定范圍值。
4.6.3 本條規定了排煙量的計算方法。為便于工程應用,根據計算結果及工程實際,給出了常見場所的排煙量數值。表4.6.3中給出的是計算值,設計值還應乘以系數1.2。防煙分區面積不宜劃分過小,否則會影響排煙效果。對于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如果單個防煙分區排煙量計算值小于15000m3/h,按15000m3/h取值為宜,以此保證排煙效果。 表4.6.3中空間凈高大于8m的場所,當采用普通濕式滅火(噴淋)系統時,噴淋滅火作用已不大,應按無噴淋考慮;當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高大空間場所的濕式滅火系統時,該火災熱釋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噴淋取值。
4.6.4 當一個排煙系統擔負多個防煙分區排煙時,系統排煙量可參照圖8和表3的計算示例進行計算,但為了確保系統可靠性,一個排煙系統擔負防煙分區的個數不宜過多。 圖8所示建筑共4層,每層建筑面積2000m2,均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層空間凈高7m,包含展覽和辦公場所,2層空間凈高6m,3層和4層空間凈高均為5m。假設1層的儲煙倉厚度及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均為1m。
4.6.5 中庭的煙氣積聚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中庭周圍場所產生的煙羽流向中庭蔓延,一是中庭內自身火災形成的煙羽流上升蔓延。中庭周圍場所的火災煙羽向中庭流動時,可等效視為陽臺溢出型煙羽流,根據英國規范的簡便計算公式,其數值可為按軸對稱煙羽流計算所得的周圍場所排煙量的2倍。對于中庭內自身火災形成的煙羽流,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要求,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且不應布置可燃物,所以中庭著火的可能性很小。但考慮到我國國情,目前在中庭內違規搭建展臺、布設桌椅等現象仍普遍存在,為了確保中庭內自身發生火災時產生的煙氣仍能被及時排出,本標準保守設計中庭自身火災在設定火災規模為4MW且保證清晰高度在6m時,其生成的煙量為107000m3/h,中庭的排煙量需同時滿足兩種起火場景的排煙需求。 1 當公共建筑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機械排煙,考慮周圍場所的機械排煙存在機械或電氣故障等失效的可能,煙氣將會大量涌入中庭,因此對此種狀況的中庭規定其排煙量按周圍場所中最大排煙量的2倍數值計算,且不應小于107000m3/h(或25m2的有效開窗面積)。
2 當公共建筑中庭周圍僅需在回廊設置排煙的,由于周邊場所面積較小,產生的煙量也有限,所需的排煙量較小,一般不超過13000m3/h;當公共建筑中庭周圍場所均設置自然排煙的,可開啟窗的排煙較簡便,基本可以保證正常,只需考慮中庭自身火災的煙量,因此對這兩種狀況的中庭規定其排煙量應根據工程條件和使用需要對應表4.6.6中的熱釋放速率按本標準第4.6.7條~第4.6.1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4.6.6 排煙量或排煙窗面積應按照火災場景中所形成煙羽流類型,根據火災功率、清晰高度、煙羽流質量流量及煙羽流溫度等參數計算確定,但對本標準第4.6.3條、第4.6.5條中已明確給出的設計值,可以按其規定計算排煙量和排煙窗面積。本標準所列公式僅適用于設計階段對排煙量的計算,不適用于特殊工程的性能化評估。 4.6.7 火災煙氣的聚集主要是由火災熱釋放速率、火源類型、空間大小形狀、環境溫度等因素決定的。本條參照了國外的有關實驗數據,規定了建筑場所火災熱釋放速率的確定方法和常用數據。當房間設有有效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稱噴淋)時,火災時該系統自動啟動,會限制火災的熱釋放速率。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一般情況下,民用建筑和廠房采用濕式系統的凈空高度是8m,因此當室內凈高大于8m時,應按無噴淋場所對待。如果房間按照高大空間場所設計的濕式滅火系統,加大了噴水強度,調整了噴頭間距要求,其允許最大凈空高度可以加大到12m~18m;因此當室內凈空高度大于8m,且采用了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效噴淋滅火措施時,該火災熱釋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噴淋取值。 4.6.8 當儲煙倉的煙層溫度與周圍空氣溫差小于15℃時,此時煙氣已經基本失去浮力,會在空中滯留或沉降,無論機械排煙還是自然排煙,都難以有效地將煙氣排到室外,設計計算結果如果得出上述情況之一時,說明設計方案是失效的,應重新調整排煙措施。通常簡便又有效的辦法是在保證清晰高度的前提下,加大擋煙垂壁的深度,因為煙氣流動的規律告訴我們,清晰高度越高,即擋煙垂壁設置的深度越淺或其下沿離著火樓層地面高度越大,煙氣行程就越長,卷吸冷空氣就越多,煙量也勢必越大,但煙溫反而越低。 4.6.9 火災時的最小清晰高度是為了保證室內人員安全疏散和方便消防人員的撲救而提出的最低要求,也是排煙系統設計時必須達到的最低要求。對于單個樓層空間的清晰高度,可以參照圖9(a)所示,式(4.6.9)也是針對這種情況提出的。對于多個樓層組成的高大空間,最小清晰高度同樣也是針對某一個單層空間提出的,往往也是連通空間中同一防煙分區中最上層計算得到的最小清晰高度,如圖9(b)所示。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的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Z是從著火的那一層起算,見圖9(b)所示。
空間凈高按如下方法確定:
(1) 對于平頂和鋸齒形的頂棚,空間凈高為從頂棚下沿到地面的距離。
(2) 對于斜坡式的頂棚,空間凈高為從排煙開口中心到地面的距離。
(3) 對于有吊頂的場所,其凈高應從吊頂處算起;設置格柵吊頂的場所,其凈高應從上層樓板下邊緣算起。
4.6.10 排煙系統的設計計算取決于火災中的熱釋放速率,因此首先應明確設計的火災規模,設計的火災規模取決于燃燒材料性質、時間等因素和自動滅火設施的設置情況,為確保安全,一般按可能達到的最大火勢確定火災熱釋放速率。 4.6.11 軸對稱型煙羽流、陽臺溢出型煙羽流、窗口型煙羽流為火災情況下涉及的三種煙羽流形式,計算公式選用了美國消防工程師協會標準 NFPA92《Standard for Smoke Control System》(煙氣控制系統標準),其形式如圖10~圖12所示,軸對稱型煙縷的火源不受附近墻壁的限制。 本條第2款,陽臺溢出型煙羽流公式適用于Zb<15m的情形,當Zb≥15m時,可參照美國消防工程師協會標準 NFPA92《Standard for Smoke Control System》(煙氣控制系統標準)中相關規定計算。
本條第3款,窗口型煙羽流公式適用于通風控制型火災(即熱釋放速率由流進室內的空氣量控制的火災)和可燃物產生的火焰在窗口外燃燒的場景,并且僅適用于只有一個窗口的空間。
計算舉例如下:
(1)舉例:軸對稱型煙羽流。
某商業建筑含有一個三層共享空間,空間未設置噴淋系統,其空間尺寸長、寬、高分別為30m、20m、15m,每層層高為5m,排煙口設于空間頂部(其最近的邊離墻大于0.5m),最大火災熱釋放速率為4MW,火源燃料面距地面高度1m。剖面示意圖見圖13,平面示意圖見圖14。
熱釋放速率的對流部分:Qc=0.7Q=0.7×4=2.8(MW)=2800(kW)

火焰極限高度:
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
Z=(10-1)+(1.6+0.1H)=9+(1.6+0.1×5)=11.1(m)
因為Z>Z1,則煙羽流質量流量:
(2)舉例:陽臺溢出型煙羽流。
某一帶有陽臺的兩層公共建筑,室內設有噴淋裝置,每層層高8m,陽臺開口w=3m,燃料面距地面1m,至陽臺下緣H1=7m,從開口至陽臺邊沿的距離為b=2m?;馂臒後尫潘俾嗜=2.5MW,排煙口設于側墻并且其最近的邊離吊頂小于0.5m,則:
煙羽流擴散寬度:
W=w+b=3+2=5(m)
從陽臺下緣至煙層底部的最小清晰高度:
ZB=1.6+0.1×8=2.4(m)

4.6.12 本條規定了煙氣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的確定方法,式(4.6.12)來源于美國消防工程師協會標準 NFPA92《Standard for Smoke Control System》(煙氣控制系統標準)。計算舉例:以第4.6.11條中的例1為例。
煙氣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
△T = KQc /MρCρ=2800/(60.31×1.01)=45.97(K)
4.6.13 本條規定了排煙量的確定方法,公式來源于美國消防工程師協會標準 NFPA92《Standard for Smoke Control System》(煙氣控制系統標準)。排煙風機的風量選型除根據設計計算確定外,還應考慮系統的泄漏量。 計算舉例:以第4.6.11條中的例1為例。
煙氣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
△T = KQc /MρCρ=2800/(60.31×1.01)=45.97(K)
環境溫度20℃,空氣密度為1.2kg/m3,排煙量:
V=MρT/ρ0T0=[60.31×(293.15+45.97)]/(1.2×293.15)=58.1(m3/s)
4.6.14 如果從一個排煙口排出太多的煙氣,則會在煙層底部撕開一個“洞”,使新鮮的冷空氣卷吸進去,隨煙氣被排出,從而降低了實際排煙量,見圖15,因此本條規定了每個排煙口的最高臨界排煙量,公式選自NFPA92。其中排煙口的當量直徑為4倍排煙口有效截面積與截面周長之比。排煙口設置位置參考圖見圖16。例如,矩形排煙口的當量直徑[寬高為a,b]可用式(2)計算: D=4ab/[2(a+b)]=2ab/(a+b) (2)
4.6.15 自然排煙系統是利用火災熱煙氣的浮力作為排煙動力,其排煙口的排放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煙氣的厚度和溫度,自然排煙系統的優點是簡單易行,推薦采用比較成熟的英國防火設計規范的計算公式。 計算舉例:以第4.6.11條中的例1為例,現采用自然排煙系統進行設計,自然補風。環境溫度20℃,空氣密度為1.2kg/m3。
熱釋放速率的對流部分:
Qc=0.7Q=0.7×4=2.8(MW)=2800(KW)
煙羽流質量流量:

故煙氣層溫升:
△T = KQc /MρCρ=0.5×2800/(60.31×1.01)=23(K)
煙氣層平均絕對溫度:
T=T0+ΔT=293.15+23=316.15(K)
排煙系統吸入口最低點之下煙層厚度:
db=5-(1.6+0.1H)=5-(1.6+0.1×5)=2.9(m)
Cv取0.6,重力加速度取9.8m/s2,設定AvCv/A0C0=1,則:
5 系統控制
5.1 防煙系統
5.1.1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其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5.1.2 加壓送風機的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場手動啟動;
2 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3 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 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風機應能自動啟動。
5.1.3 當防火分區內火災確認后,應能在15s內聯動開啟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開啟該防火分區樓梯間的全部加壓送風機;
2 應開啟該防火分區內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閉送風口,同時開啟加壓送風機。
5.1.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設有測壓裝置及風壓調節措施。
5.1.5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防煙系統的送風機、閥門等設施啟閉狀態。
5.1 防煙系統
5.1.1 本條規定了防煙系統的聯動控制方式。一般情況下,選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防煙系統。防煙系統的工作啟動,需要先期的火災判定,火災的判定一般是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邏輯設定,探測器工作后,確認火災應該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相關要求。 5.1.2 本條對加壓送風機和常閉加壓送風口的控制方式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加壓送風機是送風系統工作的“心臟”,必須具備多種方式可以啟動,除接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信號聯動啟動外,還應能獨立控制,不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障因素的影響。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5.1.3 由于防煙系統的可靠運行將直接影響到人員安全疏散,火災時按設計要求準確開啟著火層及其上下層送風口,既符合防煙需要也能避免系統出現超壓現象。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5.1.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設置測壓裝置,既可作為系統運作的信息掌控,又可作為超壓后啟動余壓閥、風壓調節措施的動作信號。由于疏散門的方向是朝疏散方向開啟,而加壓送風作用方向與疏散方向恰好相反。若風壓過高則會引起開門困難,甚至不能打開門,影響疏散。 5.1.5 防煙系統設施動作反饋信號至消防控制室是為了方便消防值班人員準確掌握和控制設備運行情況。 5.2 排煙系統
5.2.1 機械排煙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其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5.2.2 排煙風機、補風機的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場手動啟動;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3 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 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
5 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5.2.3 機械排煙系統中的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和現場手動開啟功能,其開啟信號應與排煙風機聯動。當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開啟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閥、排煙口、排煙風機和補風設施,并應在30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5.2.4 當火災確認后,擔負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應僅打開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呈關閉狀態。
5.2.5 活動擋煙垂壁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啟動功能,當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活動擋煙垂壁, 60s以內擋煙垂壁應開啟到位。
5.2.6 自動排煙窗可采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溫度釋放裝置聯動的控制方式。當采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時,自動排煙窗應在60s內或小于煙氣充滿儲煙倉時間內開啟完畢。帶有溫控功能自動排煙窗,其溫控釋放溫度應大于環境溫度30℃且小于100℃。
5.2.7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排煙系統的排煙風機、補風機、閥門等設施啟閉狀態。
5.2 排煙系統
5.2.1 本條規定了排煙系統的聯動控制方式,在一般情況下優先采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排煙系統。排煙系統的工作啟動,需要前期的火災判定,火災的判定一般是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邏輯設定,探測器工作后,確認火災應該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相關要求。 5.2.2 本條對排煙風機及其補風機的控制方式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要求系統風機除就地啟動和火災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外,還應具有消防控制室內直接控制啟動和系統中任一排煙閥(口)開啟后聯動啟動,目的是確保排煙系統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提高系統的可靠性。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5.2.3 本條對常閉排煙閥(口)的啟動等進行規定是為了系統及時反應動作,保證人員疏散的需要。具體要求如下:機械排煙系統中的常閉排煙閥(口)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功能和就地開啟的手動裝置,并與排煙風機聯動。當火災確認后,火災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閥(口)、排煙風機和補風設施。同時為了防止煙氣受到通風空調系統的干擾,確保在火災發生時,煙氣能迅速得到控制和排放,不向非火災區域蔓延、擴散,要求在30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5.2.4 本標準明確規定發生火災時只對著火的防煙分區進行排煙。本條規定了火災確認后,排煙區與非排煙區排煙閥(口)所處的狀態。為保證排煙效果,對擔負兩個及兩個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宜采用漏風量小的高氣密性的排煙閥,非排煙區的排煙閥(口)處于關閉狀態,既有利于減少對排煙區的干擾和分流,防止煙氣被引入非著火區,又可保證非排煙區的空間氣體壓力略高于排煙區的壓力,更好地防止煙氣的蔓延。 5.2.5 本標準對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的啟動進行規定,也是為了確保系統的有效、及時和可靠,與常閉排煙閥(口)一樣,要求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就地手動啟動功能,當火災確認后,為了及時形成儲煙倉,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活動擋煙垂壁,同時為保證排煙面積的到位,要求在60s內或小于煙氣充滿儲煙倉的時間內開啟完畢自動排煙窗。 5.2.6 在大空間場所的自然排煙窗設置位置通常較高且區域較廣,為了將煙氣層控制在設計清晰高度以上,確保人員安全疏散,故要求排煙窗應在煙氣層未充滿儲煙倉前及時開啟,且根據火災煙氣的特性對溫控釋放溫度做出要求。煙氣充滿儲煙倉的時間可參照NFPA92等標準規范中的相應公式進行計算。 5.2.7 排煙系統設施動作反饋信號至消防控制室是為了方便消防值班人員準確掌握和控制設備運行情況。 6 系統施工
6.1 一般規定
6.2 進場檢驗
6.3 風管安裝
6.4 部件安裝
6.5 風機安裝
6.1 一般規定
6.1.1 防煙、排煙系統的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可按本標準附錄C表C執行。
6.1.2 防煙、排煙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等設計文件應齊全;
2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3 系統主要材料、部件、設備的品種、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并能保證正常施工;
4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的給水、供電、供氣等條件滿足連續施工作業要求;
5 系統所需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條件符合設計要求。
6.1.3 防煙、排煙系統的施工現場應進行質量管理,并應按本標準附錄D表D-1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6.1.4 防煙、排煙系統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 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現場檢查,檢驗合格后經監理工程師簽證方可安裝使用;
2 施工應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其設計變更通知單等文件的要求進行;
3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4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進行檢驗,并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5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內容、數量、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相關規定;
6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完成;
7 系統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相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
8 系統調試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控制資料和各類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6.1.5 防煙、排煙系統中的送風口、排風口、排煙防火閥、送風風機、排煙風機、固定窗等應設置明顯永久標識。
6.1.6 防煙、排煙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本標準附錄D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6.1.7 防煙、排煙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按本標準附錄E的要求填寫。
6.1 一般規定
6.1.1 本條根據防排煙系統的特點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了劃分。 6.1.2 本條規定了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6.1.3 本條對施工企業的資質、質量管理要求做出規定,強調施工企業的資質與工程等級相對應,確保施工質量。 6.1.4 本條具體規定了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6.2 進場檢驗
6.2.1 風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的材料品種、規格、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當采用金屬風管且設計無要求時,鋼板或鍍鋅鋼板的厚度應符合本標準表6.2.1的規定。
注:1 螺旋風管的鋼板厚度可適當減小10%?15%。
2 不適用于防火隔墻的預埋管。
檢查數量:按風管、材料加工批的數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查驗風管、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性能檢驗報吿。
2 有耐火極限要求的風管的本體、框架與固定材料、密封墊料等必須為不燃材料,材料品種、規格、厚度及耐火極限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風管、材料加工批的數量抽查10%,且不應少于5件。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與點燃試驗,查驗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6.2.2 防煙、排煙系統中各類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防火閥、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等必須符合有關消防產品標準的規定,其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手動開啟靈活、關閉可靠嚴密。
檢查數量:按種類、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個。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2 防火閥、送風口和排煙閥或排煙口等的驅動裝置,動作應可靠,在最大工作壓力下工作正常。
檢查數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3 防煙、排煙系統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須為不燃材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與點燃試驗,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3 風機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有關消防產品標準的規定,其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出口方向應正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對、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4 活動擋煙垂壁及其電動驅動裝置和控制裝置應符合有關消防產品標準的規定,其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動作可靠。
檢查數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5 自動排煙窗的驅動裝置和控制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動作可靠。
檢查數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檢查方法: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6.2.6 防煙、排煙系統工程進場檢驗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D表D-2填寫。
6.2 進場檢驗
6.2.1 風管板材的厚度以滿足系統的功能需要為前提的,本條從保證風管質量的角度出發,對常用的鋼板風管的最低厚度進行了規定;在一些場所需要采用特殊要求的風管,則應根據設計的要求選擇達到相應耐火極限。風管的材質、厚度、耐火性能等應與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內容一致。 6.2.2~6.2.6 強調風管部件、風機、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進場應檢驗的內容。部件動作性能、驅動裝置和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的驅動裝置應著重檢驗其可靠性。各進場部件、設備的質量、技術資料應齊全,其生產廠家、產品名稱、系列型號應與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一致,以消除質量隱患。 6.3 風管安裝
6.3.1 金屬風管的制作和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采用法蘭連接時,風管法蘭材料規格應按本標準表6.3.1選用,其螺栓孔的間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風管法蘭四角處應設有螺孔;
2 板材應采用咬口連接或鉚接,除鍍鋅鋼板及含有復合保護層的鋼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 風管應以板材連接的密封為主,可輔以密封膠嵌縫或其他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設在風管的正壓側;
4 無法蘭連接風管的薄鋼板法蘭高度及連接應按本標準表6.3.1的規定執行;
5 排煙風管的隔熱層應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絕熱材料,絕熱材料的施工及風管加固、導流片的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3.2 非金屬風管的制作和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金屬風管的材料品種、規格、性能與厚度等應符合設計和現行國家產品標準的規定;
2 法蘭的規格應分別符合本標準表6.3.2的規定,其螺栓孔的間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風管法蘭的四角處應設有螺孔;
3 采用套管連接時,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風管板材的厚度;
4 無機玻璃鋼風管的玻璃布必須無堿或中堿,層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規定,風管的表面不得出現泛鹵或嚴重泛霜。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3.3 風管應按系統類別進行強度和嚴密性檢驗,其強度和嚴密性應符合設計要求或下列規定:
1 風管強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T 141的規定。
2 金屬矩形風管的允許漏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式中:Llow, Lmid,Lhigh—系統風管在相應工作壓力下,單位面積風管單位時間內的允許漏風量[m3/(h·m2)];
P風管—指風管系統的工作壓力(Pa)。
3 風管系統類別應按本標準表6.3.3劃分。
4 金屬圓形風管、非金屬風管允許的氣體漏風量應為金屬矩形風管規定值的50%;
5 排煙風管應按中壓系統風管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風管系統類別和材質分別抽查,不應少于3件及15 m2。
檢查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測試報告或進行測試。系統的強度和漏風量測試方法按現行行業標準《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T 141的有關規定執行。
6.3.4 風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的規格、安裝位置、標高、走向應符合設計要求,且現場風管的安裝不得縮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風管接口的連接應嚴密、牢固,墊片厚度不應小于3 mm,不應凸入管內和法蘭外;排煙風管法蘭墊片應為不燃材料,薄鋼板法蘭風管應采用螺栓連接。
3 風管吊、支架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 風管與風機的連接宜采用法蘭連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連接。當風機僅用于防煙、排煙時,不宜采用柔性連接。
5 風管與風機連接若有轉彎處宜加裝導流葉片,保證氣流順暢。
6 當風管穿越隔墻或樓板時,風管與隔墻之間的空隙應采用水泥砂漿等不燃材料嚴密填塞。
7 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核對材料,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3.5 風管(道)系統安裝完畢后,應按系統類別進行嚴密性檢驗,檢驗應以主、干管道為主,漏風量應符合設計與本標準第6.3.3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系統不小于30%檢查,且不應少于1個系統。
檢查方法:系統的嚴密性檢驗測試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6.3 風管安裝
6.3.1、6.3.2 這兩條規定了金屬風管、非金屬風管制作和連接的基本要求。風管、風道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風管、風道由于結構的原因,少量漏風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過量的漏風則會影響整個系統功能的實現,因此提高風管、風道的加工和制作質量是非常重要的。 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燒材料進行隔熱,條文規定了材料的種類及厚度的要求,以達到隔熱的效果。
6.3.3 風管、風道的強度和嚴密性能是風管、風道加工和制作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是保證防排煙系統正常運行的基礎。強度的檢測主要檢查耐壓能力,以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的性能。條文中對不同系統類別及功能風管的允許漏風量進行了明確規定,允許漏風量是指在系統工作壓力條件下,系統風管的單位表面積在單位時間內允許空氣泄漏的最大數量。這個檢驗方法與國際通用標準相一致。 6.3.4 本條對風管系統安裝中的基本質量驗收要求做出了規定。 6.3.5 本條規定了風管系統安裝后,應進行嚴密性檢測。 6.4 部件安裝
6.4.1 排煙防火閥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型號、規格及安裝的方向、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 閥門應順氣流方向關閉,防火分區隔墻兩側的排煙防火閥距墻端面不應大于200mm;
3 手動和電動裝置應靈活、可靠,閥門關閉嚴密;
4 應設獨立的支、吊架,當風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熱時,閥門安裝處應有明顯標識。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及動作檢查。
6.4.2 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并應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變形,調節靈活;排煙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6.4.3 常閉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的手動驅動裝置應固定安裝在明顯可見、距樓地面1.3m~1.5m之間便于操作的位置,預埋套管不得有死彎及癟陷,手動驅動裝置操作應靈活。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及操作檢查。
6.4.4 擋煙垂壁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型號、規格、下垂的長度和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活動擋煙垂壁與建筑結構(柱或墻)面的縫隙不應大于60mm,由兩塊或兩塊以上的擋煙垂簾組成的連續性擋煙垂壁,各塊之間不應有縫隙,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00mm;
3 活動擋煙垂壁的手動操作按鈕應固定安裝在距樓地面1.3m~1.5m之間便于操作、明顯可見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尺量檢查、動作檢查。
6.4.5 排煙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型號、規格和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安裝應牢固、可靠,符合有關門窗施工驗收規范要求,并應開啟、關閉靈活;
3 手動開啟機構或按鈕應固定安裝在距樓地面1.3m~1.5m之間,并應便于操作、明顯可見;
4 自動排煙窗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文件要求,并應靈活、可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操作檢查、動作檢查。
6.4 部件安裝
6.4.1 防火閥、排煙防火閥的安裝方向、位置會影響動作功能的正常發揮,因此要正確。防火分區隔墻兩側的防火閥離墻越遠,則對穿越墻的管道耐火性能要求越高,閥門功能作用越差,因此條文予以要求。設置獨立支、吊架保證閥門的穩定性,確保動作性能。設明顯標識是為了方便維護管理。 6.4.2 本條對送風閥(口)、排煙閥(口)的安裝要求做出規定。為了防止火災時煙氣被吸引至排煙閥(口)周圍而將附近可燃物高溫輻射起火,條文規定了其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m的距離。 6.4.3 本條規定了常閉送風口、排煙閥(口)手動操作裝置的安裝質量及位置要求。在有些情況下,常閉送風口,特別是排煙閥(口)安裝在建筑空間的上部,不便于日常維護、檢修,火災時的特殊情況下到閥體上應急手動操作更是不可能,因此應將常閉送風口、排煙閥(口)的手動操作裝置安裝在明顯可見、距樓地面1.3m~1.5m間便于操作的位置,以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和方便日常維護檢修。 6.4.4 本條規定了擋煙垂壁的安裝質量要求?;顒訐鯚煷贡谠诨馂臅r根據控制信號自動下垂,將煙氣圍在一定的區域內,以確保防煙分區劃分的有效性,因此要保證其嚴密性。 6.4.5 本條規定了排煙窗的安裝質量要求。排煙窗的設置高度、開啟方式及開啟的有效性等因素將影響火災時煙氣的排放。